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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绝 "刷脸" 被物业拦门外?法院判了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24 18:22:00    

小区物业升级门禁系统,要求全体业主必须“刷脸”进出。“我不‘刷脸’凭什么不能出入小区?”业主张某认为,提供人脸信息后存在数据泄漏的风险,不同意“刷脸”验证进出,希望物业公司开通除“刷脸”之外的门禁方式,双方沟通无果后,张某经某物业公司诉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提供除“刷脸”以外的其他合理方式进出小区。近日,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某物业公司在某小区大门安装了人脸识别门禁设备,要求全体业主提供人脸信息,并以人脸识别作为全体业主进出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业主张某对此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作为小区房屋所有人,可以自由出入小区。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如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员不同意采取上述验证方式而请求物业公司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物业公司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予以拒绝。故在本案中,原告不同意使用人脸识别系统,被告应向原告提供出入小区的其他合理验证方式。

承办法官解释说,人脸识别系统的应用和脸部数据的采集,都应当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操作。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小区业主,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的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物业服务方不得以身份识别为由,拒绝小区业主正常进入,否则将侵害业主权益,甚至引发侵权责任。

承办法官认为,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意味着人脸识别步入系统性治理新阶段,有利于推动人脸识别技术在合法合规轨道上持续健康发展。针对上述案例类似的“强制刷脸”场景,《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处理残疾人、老年人人脸信息时,必须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规定。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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