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一车主被保险公司追偿103500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8 10:24:00
来源:福州晚报
保险公司为何在理赔后,还要向事故责任方追讨赔偿?车主获得保险理赔后,是否意味着侵权方无需再担责?近日,闽清法院白樟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据悉,黄某某在A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自2022年2月9日至2023年2月8日。2022年5月9日。张某某驾驶轿车从闽清金沙镇往三明尤溪县方向行驶,与黄某某驾驶的保险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弃车逃离现场。
闽清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22年8月17日,A保险公司向黄某某支付了保险赔偿金113451元。今年4月1日,A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偿付保险赔偿金113451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保险已经赔付了,为什么还找我?而且事故发生在2022年,保险公司为什么现在才找我,现在没有办法核对车辆维修费用,还要我承担这段时间的利息,这不合理。”张某某辩称。
法庭调查:事故发生后保险赔付前,A保险公司电话联系过张某某,跟他说明了车辆维修、赔偿事宜。但当时张某某并没有放在心上,认为车辆维修不会花很多钱,且时间一久保险公司可能就忘了。
在法官细心的释法说理下,张某某明白了其中的法律关系。A保险公司也表示人员离岗导致这起案件没及时处理,为此愿意作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某当场支付保险赔偿金103500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王凯 严芊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