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售卖假货假药,15名被告获刑并需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369万余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19 15:16:00
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下称“东莞第三法院”)审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假货、销售假药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飞等25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黄某东等15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369万余元,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刊上向消费者公开道歉和发出风险提醒。
网上售卖假货假药牟利
2019年起,被告人王某飞、徐某辉、李某分别雇佣员工,组建3个制假团伙,在安徽省、湖南省等地出租屋搭建生产车间,自行加工生产假冒“BAYER”“SWISSE”“Menevit”“Melrose”等品牌商品。而后,他们将假货销售给以黄某东、林某鹏(另案处理、已判刑)为首的2个供应商犯罪团伙。
被告人黄某东、林某鹏采购假药、假货后,安排员工将案涉假药假货分销给以钟某生、陈某彬、林某彬为首的3个经销商犯罪团伙。钟某生、陈某彬、林某彬的团伙再通过微信朋友圈、线下门店、淘宝店铺等渠道销售牟利。
2022年6月,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线索,在安徽省、湖南省、广东省等地抓获王某飞、黄某东、陈某彬等25人。经统计,黄某东、陈某彬、林某彬等15人非法销售假药金额285万元,徐某辉等25人非法销售假货金额共计1431万余元。制作、销售假货、假药涉及“BAYER”“SWISSE”“Combantrin”、兰蔻等20个知名品牌。2023年5月,东莞市第三市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诉讼及产品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
销售假药团伙承担刑事责任与惩罚性赔偿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辉等4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生产假货,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严某瑗等2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李某等3人制作、销售假货,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黄某东等16人销售假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销售假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产品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方面,黄茂东等15名被告作为假药的销售者,实际参与销售假药并获利,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惩罚性赔偿等民事责任。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东、王某飞等25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420万元至2万元不等;黄某东等15名被告在相应责任范围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369万余元,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刊上,分别就销售假药的行为向消费者公开道歉、发出风险提醒,声明召回假药。二审维持原判。
销售假药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重在严惩违法者、震慑和预防潜在犯罪
药品安全是最基础、最重要的民生问题,关系着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本案中,黄某东等15人将假药销往全国各地,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等合法权益。考虑到案涉消费者不可能全部知悉案情,存在仍遭受使用假药侵害的情况,为了及时止损,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同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判决黄某东等15名被告不仅承担刑事责任,还需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惩罚性赔偿等民事责任,让制假者、售假者付出巨额的违法成本,以此警示潜在的其他违法行为人,预防同类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法官提醒,食品、药品行业的生产者、销售者及相关从业者,必须诚信合法经营,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广大的消费者应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购买药品,切勿通过路边小摊等渠道从无资质商家或个人处购买药品,若发现无资质销售药品等违法行为,可及时向所在地食药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满元 通讯员:张瑞岚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石忠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