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职权在哪里规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7 02:05:09
监狱的职权规定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具体规定如下: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司法部设监狱管理局,作为司法部管理全国监狱的职能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局)主管本行政区域所辖范围内的监狱工作,监狱管理局在当地司法厅(局)的领导下具体管理辖区内的监狱工作。
监狱的职权包括:
刑罚执行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监狱内犯罪的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发现新罪行的处理权:在罪犯服刑期间,发现在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新的罪行,有权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监外执行的建议权:对罪犯应予监外执行的,有权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减刑建议权: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如果在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后有权提出减刑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报请相应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在执行期间具备法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有权提出减刑或假释建议,报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申诉处理权: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认为判决确有错误或罪犯提出申诉的,有权转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这些规定确保了监狱的职权明确、具体,并依法行使,以实现对罪犯的有效监管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