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有哪些原则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0:54:45
数罪并罚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吸收原则
选择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他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不予执行。
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及罚金和没收财产刑。
并科原则
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适用于主刑和附加刑的简单相加,罚金之间简单相加。
限制加重原则
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在一定的限度内对刑罚进行加重。
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等。
混合原则(折衷原则):
根据不同的刑种分别采取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或并科原则。
在中国刑法中,这一原则综合了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适用于不同的刑种和刑罚结构。
中国刑法第69条规定了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具体包括: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这些原则确保了数罪并罚既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采取了灵活合理的合并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