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是法条竞合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6:10:52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以下情形属于法条竞合:
因犯罪目的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
因犯罪方式或手段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
因犯罪主体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与战时造谣惑众罪。
因犯罪对象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因犯罪时间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此情形在提供的文档中未明确提及,但在一些情况下,犯罪时间可能会影响罪名的适用。
此外,法条竞合还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关系:
特别关系:
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这包括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以及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
补充关系:
基本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只应受基本规定的支配。
吸收关系:
一犯罪事实之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实之内涵者,则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故为前者所吸收。这包括实害行为吸收危险行为、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必然附随行为之吸收等情形。
择一关系:
不得两立的两个刑罚规定,只能适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背信罪与侵占罪,由于侵占行为当然含有背信的性质,则如该行为已合于侵占之具体规定时,只能择侵占罪处罚。
在处理法条竞合时,通常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如适用特别法条会使犯罪行为由于实体或程序上的原因不受处罚时,就要适用普通法条。
建议在实际案件中,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法条,仔细分析犯罪行为与法条之间的包容关系,以确定适用哪个法条进行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