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监委后有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0:12:45
成立监察委员会后,主要变化包括:
职责权限:
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使其能够对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调查手段:
监察委员会可以使用包括留置在内的12项调查措施。
法律依据:
出台了国家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的运行提供法律依据。
反腐败成果:
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有助于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的成果,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监察范围:
如东城区监委成立后,实现了对东城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
问责机制:
对违规的公职人员实施问责,例如东城区监委全年问责27人。
这些变化体现了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即加强反腐败工作,提高治理腐败的效率和效力。